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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5日,橫縣用戶梁先生自用的電表發生自燃。供電企業認為梁先生的電表從2009年9月至10月抄表這段時間已經發生停轉故障,故收取梁先生更換電表費用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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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先生對被收取300元換表費用不解,認為供電企業在抄表時就已經發現電表存在異常,但沒有盡責履行告知義務,致使電表后來發生自燃。所以梁先生認為引起電表自燃的責任應由供電企業承擔,更換電表的費用也應由供電企業負擔。此后,梁先生多次與供電企業交涉,要求退回更換電表費用300元,但一直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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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梁先生將供電企業告上法庭,要求退回更換電表費用300元。法庭上,供電企業指出,梁先生自燃的電表系其自己出資購買,產權也是其所有。供電企業只有在因自身責任和不可抗力致使電表出現或者發生故障的情況時才負責更換。梁先生電表發生自燃,不是供電企業的責任,也不是不可抗力,更換電表的費用只能由用戶自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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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審理后認為,供電企業在2009年10月抄表時就已經發現電表存在異常,但沒有采取相應措施來排除故障,而是采取放任的態度,致使電表在同年的12月發生自燃燒壞,故供電企業應承擔電表自燃的責任。梁先生要求退回更換電表費用300元應予支持。最后判決供電企業退回更換電表費用300元給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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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后,供電企業不服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供電企業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