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份,劉先生一家在芙蓉小區某單元租了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子,租房子的時候中介并沒有提及房子所帶地下室的相關事情。開始的兩個月電費一直不到150塊錢,但是去繳納9月份電費的時候,劉先生發現電費卻超過了200元,而家里近幾個月來也并沒有添置什么大功率用電器,多出來的50塊錢有點莫名奇妙。
發現電費莫名多繳之后,劉先生一直非常注意家里的用電。后來,劉先生發現地下室總有個菜販進出,后來獲知原來這家賣菜的恰巧租住在了他家的地下室。這時,他才明白,原來上月電費多繳是因為地下室一直有人在用電,而地下室和家里是共用一個電表。“這就意味著地下室的電隨便用,反正我們埋單。”得知此事之后,劉先生又詢問了其他租戶發現,當初中介并沒有連帶地下室租給大家,而是額外出租出去了。
劉先生找到當初租房的中介詢問,中介答復地下室的確已經租給了另外一家人。但是對于用電問題,該中介卻說,地下室根本用不了多少電,一個月十塊八塊的無所謂!
16日下午,記者來到芙蓉小區太平街,找到劉先生租房時的中介,中介門口擺放著一個牌子,上面貼滿出租信息,其中就有“出租地下室,50元每月”的出租信息。店內一名劉女士告訴記者,地下室一般都租給一些外來務工人員以及一些菜販用來存放雜物,按年算只需要400元錢。至于地下室用電,該中介承認地下室與住戶家里共用一個電表,電費雖由業主繳納,但是地下室一個月只用照明燈也就花費不到10塊錢,如果用電量多的話會將電費直接繳給租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