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山西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會后,經過多方調研和征求意見,草案作出了部分修改。第十三條第一款:電力設施建設項目規劃確定后,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電力管理部門,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對依法確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公告。公告應當包括電力設施基本情況、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寬度、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和保護措施等相關內容。
《條例》同時規定,公告前依法擁有的房屋、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建筑物、構筑物、植物以及其它設施,在電力設施建設時需要拆除、遷移、修剪、砍伐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公告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新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新建、改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新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應當依法拆除或者砍伐,不予補償。
原草案第十一條規定了禁止移動、損毀電力設施保護安全標志和電力線路保護區標志,但并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組成人員建議根據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增加相應的處罰條款。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經研究采納了這一建議,因此,《條例》增加一條,即“違反條例,擅自移動、損毀電力設施安全標志和電力線路保護區標志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