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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基本功能
2.新電改配套文件直指電力需求側管理
電改9號文將 “積極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和能效管理,完善有序用電和節約用電制度”列入五項基本原則重要內容,明確要“通過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培育電能服務、實施需求響應等,促進供需平衡和節能減排”。4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又聯合發布《關于完善電力應急機制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工作的通知》,電力需求側管理體制改革邁出重要一步。
在前期北京市、蘇州市、唐山市、佛山市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城市)和上海市需求響應試點工作基礎上,這一次擴大試點進一步突出了特色,以更加市場化的方式保障電力供需平衡。
據了解,需求側管理在實際運行中確定起到了巨大作用。例如,2001年美國加州通過有效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削減高峰負荷570萬千瓦,成功度過了電力危機,避免經濟損失160億美元;法國通過采取電力需求側管理措施,日負荷率由73%提高到85%左右,相應減少發電裝機容量1900萬千瓦。
3. 需求側響應在電力零售市場中的應用
在電力零售領域已經放開的情形下,零售商和消費者簽訂在一定價格下向其供電的合同,然后設法在批發市場購買足夠的電量和輔助服務來履行這些合同。在這種情形下,零售商面臨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如何定價,如何對不同類型的消費者提供不同的價格選擇;如何管理由于消費者未來的負荷以及批發市場價格的雙重不確定性造成的財務風險。也就是說,面對未來的任意時段,零售商既無法精確知道他們的消費者將要消費多少電量,更無法預測屆時批發市場的價格將會怎樣。
電力零售市場還普遍執行著與時間無關,不能有效反映容量成本和邊際供電成本變化的價格。這一方面是因為傳統上政府部門和電力部門都認為電力用戶不愿意面對任何形式的隨時間波動的價格。但是,現在的消費者事實上已經以保險成本(風險收益)的形式承擔著電力成本的波動以及電力供應鏈上的各種低效率,所有的消費者每年的電費中因為一年中的某幾個小時而增加了不少,如果這幾個小時的負荷能得以減少或轉移還將會產生比那幾個小時的電費大得多的長期效應和外部效應。
一個真正競爭的電力市場,消費者應該被置于市場的中心。要促使供電公司專注于“顧客的需要是什么?”“他們的支付意愿是多少?”這2個問題。消費者有一個支付意愿,反過來也有一個不愿意支付的臨界點,即某一消費的價格上限。但在實際市場中,譬如說,在醫院急診室的電力供應價值應遠遠高于在花園澆水的電力供應價值,盡管有顯著的價值差存在,但消費者 并沒有什么機會去表達這樣一種價值賦予,且在網絡約束時面臨著相同的停電風險。如果現在把消費者置于真實的、變化的供電價值和成本面前,讓他們在不同的價值和電力供應之間作出選擇,有些消費者可能會選擇在某些時候接受停電或削減負荷,以避免高昂的價格并得到一定的補償,而另外一些消費者會選擇接受高昂的價格而要求確保供電。
在零售領域已經開放了的市場,電力零售公司會有一定的激勵去實行需求側響應項目來管理其電量波動風險和電價波動風險,其實質是由售電公司和消費者分享這一風險管理的收益。但是,如果市場中容量充足,電價不高,沒有一定的管制政策引導,售電公司還是會傾向于到供應側尋求解決辦法,如采用過合同的策略。在我國目前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均未放開,且沒有分割的情況下,需求側響應資源仍然可以發掘,其中最成本有效的需求側響應項目就是關鍵峰荷電價項目。 來源:北極星配售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