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力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目標和重點任務
目前,電力供需環境總體寬松,為化解電力行業長期存在的深層次矛盾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在此新形勢下,抓住時機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增強電力市場活力,是電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核心要義。
電改“9號文”目標就是建立公平開放、高效透明的電力市場體系。經過近兩年的試點、示范、總結經驗,目前已進入全面推進階段,各省改革方案和配套細則陸續發布,部分省份如廣東、云南等走在了改革前列。
推進電力供給側改革的主要方向:一是理順電價機制,構建科學合理的輸配電價體系;二是電力配置從計劃為主逐步過渡到市場為主,推動形成競爭充分、開放有序的多層次電力市場體系;三是在配售電環節引入競爭,向社會資本開放配售電業務;四是構建相對獨立的交易機構,形成規范的交易平臺。
二、改革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是電力體制改革政策仍存爭議,規則有待明晰。爭議焦點一:增量配電業務的界定以投資許可范圍。增量配電業務的界定存在“資產歸屬”和“建設時序”兩種提議,從目前部分省份發布的配套文件看,傾向于以產權歸屬來劃分存量和增量。若按此方案推廣至全國,很多擁有專線、專變的大用戶都會成為“增量”,配電市場放開的規模將會成倍擴大。
爭議焦點二:電費結算權和開票權仍放在電網,還是轉換到售電公司。目前,大部分省區由電網企業提供電費結算服務的方式沒有變化,給新進入的售電企業開展業務、資金結算等帶來了困難。近期政策明確了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可向其供電的用戶收費,并開具電費發票;獨立的售電公司,保持電網企業向用戶收費并開具發票的方式不變。隨著改革的推進,應逐步過渡到由交易機構依據交易結果出具電量結算依據,按照“誰銷售誰開票、向誰銷售對誰開票、對誰開票與誰結算”的原則開展結算工作。
爭議焦點三:交易機構由電網絕對控股還是相對控股。在目前成立的33家電力交易中心中,除了南方電網公司區域內的5家交易中心為電網控股外,國家電網先后成立的28家電力交易中心(1家國家級,27家省級)中27家為國家電網全資子公司,只有重慶電力交易中心股權包括了發電、輸電、售電等企業,其中非電網市場主體合計持股30%。但從近期各省發布的改革配套文件看,交易中心股份制改造將全面鋪開,電網獨資或一家獨大的局面有望逐步打破。
二是部分地區行政干預仍然較多,省間壁壘依然存在。以云南為例,由于水電過剩,政府在實際操作中,為避免電價漲跌失控,制定了交易“最低限價”,導致所有發電企業普遍降至該電價,電量則仍延續行政分配方式,使得“最低限價”變成了由政府制定的新上網電價,定價部門由國家發改委變相轉變為地方省份的經信部門。
省間壁壘導致跨區域大范圍市場配置仍然困難。目前電力改革主要以省為實體推進,當省內利益與全網利益發生矛盾時,省級市場傾向于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省內利益。如在電力供應總體過剩時,為了保證本省電量空間,優先采用本省的自發電量,導致區外富余清潔能源和低價電力難以進入交易。
三、加快推進電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有關建議
一是健全頂層設計,打破省間壁壘。積極推進區域和全國電力市場建設。在具備條件時,力爭形成統一的區域現貨市場。目前,京津冀區域電力市場建設已經啟動,下一步應結合試點的具體情況,進一步完善治理結構、交易規則、現貨市場運行機制等。
二是在電力改革紅利吸引下,目前各利益相關方在配售電準入、交易中心股權等方面激烈博弈。尤其是政府作為利益方之一,出于地方實際訴求,很可能出現“裁判與運動員同場競技”情況。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應根據改革試點經驗,及時調整優化改革細則,通過建立合理規范的規則體系,確保電力改革各方在市場框架下博弈。
三是加快建設現貨市場,形成市場化定價體系。隨著電力改革推進,應逐步取消電力計劃,加快推進現貨交易市場建設,具備條件的省份2017年即可啟動現貨市場試點。交易電量比例根據改革進程逐步擴大,形成現貨市場和遠期市場并行的市場體系。
四是加大配售電領域改革力度,進一步放開配電市場。目前售電改革進程已領先增量配網市場放開。下一步,應加快放開增量配電業務,鼓勵配售一體經營模式,以用戶利益為核心,在制定相關配套細則的基礎上有序推進。在存量配電業務上,也要優化改革方案,形成全面市場化競爭局面。
五是建立過剩電力產能有效退出機制,預防系統性風險。隨著電力改革推進,為避免出現大量企業破產、倒閉的風險,政府及監管部門應建立有效的落后產能退出機制,建立電力企業重組平臺和金融支撐平臺,為優勢電力企業兼并重組提供條件。通過電力發展規劃及電力市場分析,建立供需平衡預警機制,遏止無序和無度發展。
六是妥善處理交叉補貼和過渡時期價格雙軌制,做好民生用電保障。一是在核定輸配電價時,通過厘清輸配電真實成本,穩定電價補貼來源和銷售電價水平;二是妥善處理市場競價與政府定價的銜接關系,防止價格雙軌制帶來的套利風險和不公平競爭。同時,加快推進政府定價改革,全部放開非民生保障類用電,最終形成市場化定價的新機制。
七是培育電力市場信用環境,健全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市場信用機制,并嚴格打擊“失信”行為,特別要杜絕和防止政府、企業及各參與方在市場不成熟期濫用規則、破壞市場環境的行為。可采取政府和市場共建信用體系的模式,政府監管以事中、事后為主,充分發揮第三方征信機構的作用,與其他信用征集體系掛鉤,有效約束市場主體行為。 來源:中國能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