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修正草案昨日首次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的一項重要修改是,擬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專家稱此舉有望緩解當前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難題。
據介紹,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審議通過后,對加快推動中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產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法律實施中的一些問題。譬如,現行可再生能源法規定了全額收購制度,但難以落實。
對此,草案將原文中的“全額收購制度”改為“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專家表示,此舉明確了企業,特別是電網企業在這方面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要求有關的監管部門要履行監管責任,可再生能源發展過程中的重要瓶頸有望得到緩解。
根據草案,在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下,國家有關部門要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年度收購指標和實施計劃,確定并公布對電網企業應達到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限額指標,電網企業應該收購不低于最低限額指標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昨日在向大會作關于《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還表示,國家將設立政府基金性質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專項資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
他說,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是政府重要的經濟調控手段,也是國際上很多國家推進可再生能源持續快速發展所采用的有效辦法。目前中國已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制度,從長遠看,附加資金規模會不斷擴大。
據了解,近年來,隨著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快速發展,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及其實施中的一些問題也逐步暴露出來,使可再生能源的發電規劃同電網規劃不同步、不協調的問題日益突出。
對此,汪光燾表示,草案將在法律規定上加強規劃的統籌協調,強化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同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的銜接,明確地方根據全國規劃編制地方實施規劃,增加規劃編制的原則和內容,有效發揮規劃的指導和調控作用。
此外,草案還明確,要依據能源發展戰略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會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實施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