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經濟的快速發展,近兩年湖南部分國網覆蓋不到的地區出現不同程度的電力短缺。為緩解電力短缺,湖南省物價局出臺新電新價政策,迅速拉動小水電建設高潮,使水電資源轉化為現實效益,為工業發展提供基礎保證。2006年受湖南電力需求快速增長、電價上調等因素的影響,湖南省小水電企業發展迅速,產值增長較快,在規模以下工業行業產值排位中,由2004年全國第18位躍居2006年的第10位。最新統計顯示,2006年小水電企業產值達17.65億元,同比增長12%。
據了解,小水電是世界各國大力鼓勵發展的綠色可再生能源,是世界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無溫室氣體排放,資源可再生,沒有環境污染等優點,對小水電的開發利用符合人類的共同利益,是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為此,國家對小水電的開發和利用越來越重視,并將其提高到了國家戰略的高度予以鼓勵和支持。
業內人士認為,幾年來,中共中央一號文件,一直把小水電列入重點支持的農村"六小工程",上述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小水電等可再生能源對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作用和地位給予了充分肯定;為小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給予了大量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并制定了有關小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的上網、電價、稅收、專項基金和貸款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但是,小水電上網目錄電價偏低,一直是困擾小水電企業發展的難解之困。以湖南S縣小水電企業協會提供的資料為例,該縣小水電企業協會內小水電企業的上網目錄電價,最低的為0.18元/千瓦時,最高為0.28元/千瓦時,平均的目錄上網電價大約為0.22元/千瓦時。而實際的上網電價要遠遠低于目錄上網電價。
據該縣小水電企業協會分析,造成小水電上網電價偏低的主要原因一是湖南對不能調節的小水電實行峰谷和豐枯調節電價的政策,使小水電的實際電價比目錄電價又要減少15%左右,減少上網電價3分/千瓦時左右;再加上還要扣除不合理的電網線損和其它不合理的費用,小水電實際上網電價要比目錄上網電價要低35%左右,即小水電的實際上網電價最低為0.13元/千瓦時左右,最高也只有0.19元/千瓦時左右。二是上電網的小水電的增值稅率被人為提高到17%,比國家規定小水電上網6%的增值稅率要高11%,使實際上網電價要減少了2-3分/千瓦時。
對不能調節的小水電是否應實行峰谷和豐枯調節電價的政策
按照國家八部委規定和《可再生能源法》對小水電等可再生能源要"實現水電全額上網,同網同價"的要求,湖南新投產的優質無污染可再生的能源小水電的上網電價應該與湖南省安裝脫硫機組的電價0.4025元/千瓦時的標準同網同價。又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湖南省內的所有小水電的老電站的上網電價應該不低全省平均上網電價0.359元/千瓦時。但令人費解是我省目前執行的是老電站0.18元/千瓦時,新建電站總裝機1000千瓦以下的0.24元/千瓦時,1000到6000千瓦的為0.28元/千瓦時,6000-15000千瓦的為0.30元/千瓦時,15000千瓦以上的為0.316元/千瓦時。
而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湖南實際情況,小水電的上網標桿電價應該不低于脫硫燃煤機組上網電價,最少應不低于全省燃煤機組的平均上網電價水平,而0.301 元/千瓦時的水電標桿電價遠遠低于全省燃煤機組的平均上網電價水平,其價格遠遠低于其價值,是不符合國家政策的。由于該縣小水電上網電價政策沒有及時執行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就上千萬元,小水電的上網電價損失實際上就變成了主電網的不正當得利。
另據了解,湖南省從2004年起對不能調節的小水電實行峰谷和豐枯電價,使小水電的實際上網電價比目錄電價又要減少15%左右,小水電的上網電價減少了3分/千瓦時左右。使處于弱勢群體的小水電企業再次蒙受極大的經濟損失。
業內人士認為,實行峰谷分時段電價和豐枯季節的上網電價主要是針對可調節的水電和火電而言,其作用和目的,是鼓勵電站在電網負荷需求大時電站要多發電,在電網負荷需求少時電站要少發電。小水電大多數為不可調節的逕流式電站,沒有調節能力,如果要求沒有調節能力的小水電站多發電,這辦不到,如果要求小水電站少發電,會造成失水,則浪費了國家資源。因此《節能調度辦法》明確將無調節能力的小水電列入調度序列的第一序位,電網要無條件地最先調度。《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監管辦法》也要求對不可調節小水電等可再生能源要無條件的全額收購,產暫不參與市場競爭。
他指出,對不可調節的小水電實行峰谷分時段電價,造成其實際上網電價遠遠低于國家核定的上網電價,事實上是給國家《可再生能源法》認可為優質無污染可再生的小水電給予了懲罰性的電價。因此,他認為,對無調節能力的小水電等可再生能源實行峰谷分時段電價和豐枯季節電價,違背了《可再生能源法》、八部委《關于加快電力工業結構調整促進健康有序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上網電價管理暫行辦法》、《節能調度辦法》、《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監管辦法》等國家的有關小水電上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其后果是變相降低了不可調節的小水電企業的上網電價。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地方官員說,造成對無調節能力的小水電實行峰谷和豐枯電價的原因,主要是電網企業利用自己各方面的壟斷優勢,利用種種手段左右和影響政府部門制定有關規定和措施所致。電網企業一方面以季節性、低質量為由限制小水電的上網電量,另一方面又以豐枯電價、峰谷電價、超計劃電價、競爭電價、報廢電價等種種名義為由壓低小水電上網電價,擴大自己的利益。這有的是壟斷組織對政府有關部門的左右和影響的原因造成的,而這種陷情在以前電力壟斷掩蓋下不被外界所知,現在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其問題才得以充分暴露。
因此法律人士指出,對于占絕對優勢的電網和處于弱勢的小水電企業,對于上網電價上的利益博弈不可避免的,如何為小水電發展爭取更寬松的發展空間,關鍵是電網企業對小水電上網電價政策是否能按規定執行,因此政府要加強對電網企業小水電上網電價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嚴格按上網電價政策,全額收購小水電量。
電網對小水電執行17%的增值稅率是否合理,良策何在?
目前,電網對小水電執行17%的增值稅率。湖南S縣小水電企業協會認為違反了國家支持和鼓勵大力發展小水電的有關政策,變相降低了小水電上網電價,侵害了小水電企業的利益,加重了小水電企業的負擔,嚴重制約了小水電企業的正常發展。
他們提出了其理由是根據199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4號)第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交納增值稅";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8〕843號再次明文規定:"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電企業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04號文執行";2006年,針對政策實際操作中存在小水電界定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具體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6〕47號給予了進一步明確,文件規定:財稅字〔1994〕004號規定的"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由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KW(含)以下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以行業界定5萬KW(含)以下的小水電,因此應執行6%增值稅率的政策,顯然國網違背了我國有關農村小水電的稅收政策。
據了解,目前,湖南小水電企業的年利潤率為8~10%左右,如果電網按17%執行增值稅率。就使增加了11%的稅率,將使所有小型水電企業都沒有了利潤,大部分小水電企業都會處于虧損中或在虧損邊緣徘徊。
業內人士認為,目前全國大部分行業的增值稅實際水平都低于6%,如果小水電沒有抵扣,其征收稅率就是17%的實際稅率,顯然是不合理的。
另據業內報料,其實電網對小水電企業還有許多的不合理的分攤,如:要小水電企業承擔電網的損耗、二次保護整定計算費、變電站間隔費、變電站接進系統設計費、計量設備費等等,名目繁多,數不勝數。這些費用都要存在強行分攤成分。
對于小水電執行17%的增值稅率問題。法律人士指出,國家最好具體明確小水電實際增值稅率比例,稅務機關要嚴格落實國家對小水電企業優稅政策,加強對電網在小水電上網電價結算中的監管。對于電網對小水電企業存在不合理分攤,物價部門對應明確電網對小水電上網的收費名目、標準,除此之外電網不得向小水電有其他名目的分攤。因此,必須設法限制、規范電網行為,使行業資源變為社會資源,使社會利益群體通過國家政府部門對電網監管,都能獲得政策與法律上的保障。
根據國家鼓勵和扶持小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和湖南小水電的實際情況,根據其他省的做法。業內人士建議:一要迅速落實國家對小水電"同網同價,全額上網"的政策,落實小水電的上網電價。按照對新投產的小水電給的上網電價不低于脫硫的機組價0.4025元/千瓦時,做到同網同質同價。對于老電站,應該提高到不低于全省平均上網電價的0.359元/千瓦時。二要根據小水電不可調節的特性,根據國家發改委《上網電價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節能發電調度辦法》和國家電監委《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小水電上網的豐枯和峰谷電價由上網小水電自愿選擇,有調節能力的可選擇豐枯和峰谷電價,沒有調節能力的可選擇平均電價。三要加強電力監管,做到電力市場的公正、公平交易,維護弱勢群體小水電企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