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以來,很多地方連續報道小水電企業的生存狀況不容樂觀,絕大多數小水電企業處于虧損狀態。有些地區的小水電企業甚至百分之百地出現嚴重虧損。一些地方的小水電協會組織發出呼吁,強烈要求按照電力法中“同網同價”的精神提高小水電的上網電價。筆者認為,對于小水電企業的現狀和這些要求,我們應該深入調查,客觀加以分析,保障國家扶持小水電、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得到落實。
????首先,從宏觀上我們應該保障國家對小水電的政策扶持切實落實。小水電是我們寶貴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根據目前的科技水平,其開發成本和電能質量都比風能、太陽能發電要好得多。為了能改善我國的能源結構,我們國家目前已經投入了極大的財力、物力和高額補貼,積極發展風能和太陽能發電。然而,如果我們同時卻放松對更經濟、更有效、更大量的小水電的支持力度,從改善我國能源結構、減排溫室氣體的大局來看,這絕對不能算是一種明智的選擇。從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投資效率和實際效果來說,我們對小水電的支持,絕對應該放在對風能和太陽能的前面。然而,目前我們國家對更經濟、更有效小水電(包括大型水電)這種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顯然與我們對風能和太陽能的支持力度還有著巨大的差距。如果我們能夠給從思想上和優惠政策上像扶持風能、太陽能那樣支持小水電的發展,那么我們國家能源結構調整效果,肯定會更加迅速、更加有成效。
????目前我國大、小水電發展的困難各有不同,小水電更主要受到上網電價的困擾。目前,絕大多數小水電經營困難、入不敷出。這種全行業嚴重虧損的局面如果不能改變,對我國小水電事業的長期發展肯定會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因此,根據最近幾年我國社會建筑材料和人工成本的不斷上升,客觀地提高小水電的上網電價是保障我國小水電事業繼續良性發展的當務之急。 ????當然,提高的幅度應該以社會的平均實際成本為依據,不宜盲目采用“同網、同質、同價”的簡單處理辦法。電力法中雖然有相關的政策建議,但是,那只是對未來采取“競價上網”時的一種建議。目前我國實行的保障可再生能源優先上網的調度辦法和對可再生能源優惠的政策,本身就是與電力法中的“同網、同質、同價”和“競價上網”的目標相矛盾的。實際上,電網管理部門對電力“質量”的理解,往往更傾向于它的可調度性。所以,如果真正按照“同網、同質、同價”和自由“競價上網”的市場化管理辦法,不僅我國風能和太陽能發電的上網將會完全沒有任何機會,而且,恐怕我國小水電的處境也未必會比現在的情況更好。 ???此外,我們也不能否認,目前小水電企業普遍虧損的現實,與前一階段小水電的無序競爭有一定的關系。除了無序開發之外,一些不規范的小水電的規劃設計也存在著夸大發電站效益的情況,以至于一些投資者在電站建成之后才發現上當。同時,由于開發過熱,一些小水電的開發權經過多次易手、炒作,也無疑會大大增加小水電開發的成本。
????例如,根據2010年4月9日的《楚天都市報》報道,恩施州利川市首次公開拍賣水能資源開發權,襄樊電力開發總公司等兩家企業以972.6萬元的價格,成功競得5座電站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的開發權。這還是在小水電開發熱降溫之后,比較規范的競拍結果,如果在以前的無序競爭中多次倒手小水電開發權成本,可能要比這高得多。
????當前的小水電企業經營困難,絕對有前幾年開發過熱的因素。這種大面積的經營虧損也是市場經濟調節小水電投資過熱的一種必然反映。因此,我們不能盲目根據小水電企業的要求去提高上網電價,否則,很可能會引發新一輪的小水電無序競爭。當然,對于已經建成的小水電企業我們也不能采取任其自生自滅的消極態度。因為,小水電企業不是一般的工業生產,如果大量小水電企業資不抵債、甚至破產,不僅可能會降低我國清潔可再生能源的產能,而且很可能還會引起一系列嚴重生態環境和社會安全問題。因此,政府有關部門應該想辦法幫助小水電企業度過難關。
????對于多次轉手炒賣開發權的公司和個人,有關部門應該協助小水電企業追討中間商非法所得。一方面可以降低小水電企業的投資成本,另一方面也應該打擊炒賣國家資源牟利的非法行為。對于確實資不抵債、無力經營的小水電企業,可動員國有和屬于地方政府的電力企業對其進行收購,以保障已建電站的正常運轉。同時,還應該特別鼓勵小水電當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接管和收購那些難以為繼私營小水電,這樣不僅符合國家對小水電的“自建、自管、自用”的發展原則,而且小水電的運行也將會在滿足社會需求和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安全方面更符合當地居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