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欠電費的居民用戶,供電企業應當至少提前7日通知后方可中止供電;交付電費和違約金后,要在24小時內恢復供電;違規放風箏,拒不改正的,個人會面臨最高5000元罰款……昨天,《山東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上通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此外,記者獲悉,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將于明年2月中旬在濟南召開。記者 孫珂 實習生 田萬媛
教唆他人偷電警方會查處
??? 記者注意到,《山東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對八種竊電行為進行了定義,像擅自接線用電,繞過電表用電,偽造或開啟電表鉛封,故意使電表不準或失效,為電費卡非法充值后用電等情形,都是竊電行為。
其中明確規定,禁止教唆、脅迫、指使、協助他人偷電或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有此情形的,由公安機關查處,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新規中規定,對于毀損、擅自改裝電表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賠償損失,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如有違反規定竊電的,將被沒收竊電裝置,限期補交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
中止供電要通知居民單位
在新規征集、修改意見的過程中,注重了供電、用電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如新規要求,供電企業不得擅自中止供電。確需中止供電的,應事先通知用戶。如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的,應提前7天通知用戶或者公告,引起中止供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電。
其中,《山東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明確要求,對逾期未交付電費的用戶,供電企業應當至少提前7天通知后,方可中止供電;對非居民用戶,供電企業應當至少提前3天通知,并在中止供電前1小時再行通知后,方可中止供電。
據悉,新規中要求,對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堆積的物品和種植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法予以拆除、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