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注冊登記明確責任主體
大壩安全注冊登記是政府對大壩安全進行監管的重要手段。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大壩應當按期進行注冊登記,《規定》第二十四條進一步明確“大壩運行實行安全注冊登記制度。電力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工作始于上世紀九十年代,近二十年來的實踐證明,通過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可有效督促電力企業落實大壩安全主體責任、重視和加強大壩安全管理工作、調整優化大壩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大壩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制度、充實大壩安全管理專業人員、加快消缺補強工作的步伐、改進日常檢查和監測工作、規范大壩安全檔案管理,全方位促進電力企業提高大壩安全管理水平。
大壩安全監察中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在監督電力企業改變以往存在的“重電、輕機、不管水”狀況、切實重視大壩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得到了電力企業的認同和積極配合,
體現了強大的生命力。2014年國務院已將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列為行政許可項目。
按照國務院部門職責分工和中編辦《關于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管及水電站建設竣工驗收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規定,電力行業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管由國家能源局負責。根據《規定》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五萬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應當按《規定》辦理大壩安全注冊登記的是開發功能以發電為主,并且總裝機容量在五萬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
登記分為注冊和備案兩類
與原3號令相比,《規定》有關大壩安全注冊登記的種類和條件作了較大改變。
以往大壩安全注冊僅分為兩類:一類是滿足注冊條件的大壩,根據大壩安全狀況和管理水平頒發甲級、乙級或丙級注冊登記證;另一類是不滿足注冊條件的大壩,要求限期整改,但不發證。
《規定》作了較大修改,將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分為安全注冊和登記備案兩類:一是安全注冊等級仍分為甲、乙、丙三級,對具備取得注冊登記證條件的大壩,根據大壩安全狀況和管理水平頒發相應等級的注冊登記證。二是登記備案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不滿足注冊條件或者未取得安全注冊證的已建大壩,暫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且限期整改;另一種是對新建水電站大壩,要求在通過蓄水安全鑒定和發電機組轉入商業運營前,將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報告和蓄水驗收鑒定書以及有關安全管理情況等報大壩中心備案。
《規定》第二十六條對注冊辦理程序作了明確規定,總體上分為電力企業申報、大壩中心受理并提出意見、國家能源局批準三個階段,具體步驟可分解為:電力企業向大壩中心提出安全注冊申請或報送登記備案材料;大壩中心受理電力企業的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補正意見;登記備案申報材料審查通過后,大壩中心出具登記備案證明;注冊申請材料審查通過后,大壩中心組織人員赴現場對電力企業進行大壩安全現狀檢查和管理實績考核;國家能源局在征求相關派出機構意見后,提出大壩是否準予注冊,以及準予注冊大壩的注冊等級的批復意見;對國家能源局批準注冊登記的大壩,大壩中心發放安全注冊證。
未注冊登記大壩不得投運
大壩安全注冊登記是政府的強制性規定,有關電力企業必須無條件遵守。若電力企業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將會受到處罰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發電機組不得并網發電。《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電力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辦理安全注冊登記的大壩,不得投入運行,其發電機組不得并網發電。”與原3號令相比,除保留“不得投入運行”之外,增加了“發電機組不得并網發電”的規定,更具可操作性。
整改及罰款。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和備案的電力企業,《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并且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與原3號令相比,罰款數額從原規定的一萬元增加到十萬元,并對逾期未改正的增加了停產停業整頓、列入誠信“黑名單”、增加罰款數額等加重處罰的規定,警示作用更強。
《規定》對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大壩中心三者的相應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國家能源局負責大壩運行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并負責審批注冊等級、定期公布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名單、制定注冊登記方面的相關配套文件等;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并負責督促電力企業開展安全注冊登記,對不按規定開展注冊登記的依法處理等;大壩中心負責大壩運行安全技術監督管理服務,并受理注冊登記申請材料和登記備案材料、組織注冊現場檢查及實績考核、向國家能源局報批注冊登記意見、頒發注冊登記證等。來源: 中電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