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訊(記者 李恒)違法建設歸誰管理?向違法工程建設供電、供水、供氣有什么后果?昨天上午,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召開小組會,對《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進行審議。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負有法定查處職責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等執法機關進行調查取證和依法認定的主體責任;規定執法機關要建立違法建設的日常巡查、檢查制度和快速查處機制,即時發現、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
“也就是說,違法建設將劃歸屬地管理。”鄭州市城鄉規劃局相關負責人分析,建立城鄉規劃、建設、國土、房管、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強化網格化管理模式,形成監管合力。
針對鄭州多年來對集體土地進行建設尤其是村民住宅建設,不予發證且管理無據的實際狀況,《條例(修訂草案)》本著疏導與監管并重的原則,對在城市、鎮總體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進行企業、公益事業、公用服務設施、村民住宅建設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及提交材料做了規定。
《條例(修訂草案)》借鑒沿海城市做法,規定違法建設的房屋不得出租、出售或者轉讓,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部門不得辦理營業執照等證照;同時規定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不得為其提供服務。
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為違法建設房屋辦理供電、供水、供氣手續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萬至5萬元的罰款。此外,設立統一的違法建設舉報平臺,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方式,集中受理對違法建設的舉報,并在受理當日移交有權查處的行政機關依法查處。
對于舉報非法建設的公民,建立個人獎勵制度,給予舉報人相應的獎勵。同時,受理機關對其有保密義務,也有對查處情況予以反饋和公布的義務。來源:鳳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