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通訊員張永朝報道 10月1日起,青海省第一部地方性電力法規--《青海省供用電條例》正式實施。
日前,青海省經濟委員會在省會議中心舉行了新聞發布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永忠、省經濟委員會主任張守城,省電力公司總經理韓君、副總經理全生明及省政府相關局廳的領導出席了會議,《青海日報》等省垣10家媒體參加了當天的發布會。
據悉,《青海省供用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7月27日經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頒布,填補了青海省地方電力法規的空白,對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證供電安全運行和社會公共安全,保障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條例》共有七章六十八條,包括立法宗旨、供用電設施建設與保護、電力供應、電力使用、供用電合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
電力是實現國民經濟現代化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質基礎,電力工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產業,青海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電力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改革開放以來,我省電力事業取得了較大的發展,但是,也存在著一些影響和制約我省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發展的問題。電力設施屢遭破壞,盜竊電能行為呈上升趨勢,拖欠電費現象時有發生,電力建設征地、拆遷矛盾多、困難大,這些問題和矛盾既影響了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正常秩序,損害了廣大群眾的利益,同時又制約了青海電力的健康、快速發展,不利于青海經濟建設的大局。《條例》的實施,為規范供用電行為,建立良好的電力發展環境提供了法律保障,對維護供用電秩序,提高供用電安全保障水平,促進青海經濟社會發展將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