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教育廳:
2004年4月,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聯合下發《關于支持高等學校進一步做好學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見》(教發[2004]15號),對高校學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電、用水、用氣統一執行居民類價格。2006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中小學校教學用電也改為執行居民生活電價。上述政策對于支持教育事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為了進一步支持教育事業發展、減輕學生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食堂工作維護高校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電[2007]13號)的有關要求,決定擴大對學校用電、用水、用氣價格優惠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用水、用氣價格分別按居民用電、用水、用氣價格執行。現行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用水、用氣價格低于居民類價格的,維持現行價格不變。
二、用電、用水、用氣價格執行居民類價格的學校,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公辦、民辦學校,包括:(1)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3)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學、成人小學;(5)幼兒園(托兒所);(6)特殊教育學校(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
三、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用水、用氣,是指教室、圖書館、實驗室、體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學設施,以及學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學生生活設施使用的電、水和管道燃氣(包括管道天然氣、煤氣以及空混氣等)。
四、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用水、用氣應與其他用電、用水、用氣實行分表計量。暫未實行分表計量的,由學校與供水、供電、供氣單位協商確定用電、用水、用氣數量。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報價格主管部門裁定。
五、以上價格措施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要盡快將上述政策印發有關供電、供水、供氣單位及學校,并確保貫徹落實到位。因未及時貫徹落實上述政策而引發學校不穩定的,將追究有關單位及負責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