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可再生能源法》首次修訂。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可再生能源法》以高票通過,然而僅僅4年之后,《可再生能源法》已面臨修訂,這罕見的修法速度背后是可再生能源行業近年超常規發展。
重要修改包括: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施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并確定電網企業的收購最低限額指標。
同時,擬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專項資金和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
確立全額保障性收購
僅風電一項,經過連續4年翻番之后,2008年底,全國風電裝機已經達到1250萬千瓦。
但是由于中國太陽能,風能資源分布在西部,北部和東北部,可再生能源電力必須長距離輸送,到達中、東、西部的電力高負荷地區。同時,風電和光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都是間歇性電力,這對于支持電網提出更高要求。
國家電網數據表明,今年以來,僅吉林省一地已經對風電限產3次以上,而內蒙古則有近1/3的機組并不了網。
全國人大調研顯示,全國六大電網能否互相支撐,實現同步連接,是大規模發展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最大瓶頸。
草案指出,國家擬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年度收購指標,確定并公布電網企業應達到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限額指標。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表示,現行的可再生能源法雖然規定了全額收購制度,但主要是通過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并網協議解決。對電網企業保障性收購指標沒有要求,全額收購規定難落實。
能源法專家,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國興認為,最低限額指標強化了電網企業規劃建設電網的責任,促使電網企業積極應對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
但是,中投顧問能源行業首席研究員姜謙認為,綜合考慮新能源電能質量,以及電網負荷能力,他測算,總體收購電量約占可再生能源發電量70%以上。
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草案規定,設立政府基金性質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目前中國在銷售電價中按照每千瓦時2厘錢的標準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照此標準,2009年全年預計征收45億元左右。
但是,據人大常委會調研顯示,該措施實施以來,也發現了電價附加資金征收和調配與現行財務、稅收體制不符,并由于收取附加資金和補貼收入重復征稅,使得附加資金大量縮水。并且,附加資金調配層次多,時效差,調配和補貼周期達半年以上。
除此之外,有關部門還設立了發展專項資金,資金通常是通過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但是,根據人大常委會調研報告,目前專項資金制度資金來源、額度,適用范圍不固定、不連續,不能給予長期穩定支持。
姜謙認為,將國家財政專項資金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合并在一起,將改變此前過于分散、無法起到實質作用的困境。
草案規定,該項基金將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并網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檢驗認證和示范工程,并向農村和偏遠地區傾斜。廈門大學經濟學院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認為,該項基金有助于提高電網公司并網積極性。
上網電價制度暫不修改
除了做出上述兩項修改之外,草案還決定,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制度的有關法律暫不做出修改。
汪光燾表示,現行法律條款規定確立了政府定價與招標定價相結合,這些規定在現階段仍然適用。
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殊性,使得其發電需要通過政府定價性質的分類上網電價制度,獲得高于常規能源發電的上網電價,以保持正常的商業化投資和營運。但是中國項目管理和價格管理體制,使得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多種定價機制并存。
汪光燾表示,當前出現的上網電價問題,主要反映在沒有處理好政府定價和招標定價的關系。問題關鍵在于加快制定并公布全國可再生能源分類上網電價,并在此基礎上鼓勵發電企業適度競爭,逐步降低電價水平。
對此,人大常委會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修改完善有關上網電價的配套規定,同時分別規定上網電價和定價辦法。并且,繼續開展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招標工作,在上述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基礎上,鼓勵企業適度競爭。
針對目前尚未完全打開國內市場的太陽能發電項目,人大常委會建議研究制定太陽能發電項目和價格的具體管理辦法,推動開發商按商業化運營方式投資并網發電項目。